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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网用户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区用户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四章 社区管理 第五章 版权声明 第六章 处罚原则 第七章 责任声明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社区命名为"反分裂国家网",旨在团结一切热爱祖国,支持中央政府,反对任何分裂祖国行为的广大爱国者。 第二章 社区用户 第2 条遵守反分裂国家论坛用户服务条款,并且在反分裂国家论坛注册的用户,可成为反分裂国家论坛注册用户(以下简称"论坛用户"),拥 有论坛用户基本权限。论坛用户参与论坛活动时必须遵守《反分裂国家论坛用户条款》。当您的社区帐号连续6个月或以上未登录社区,反分裂 国家论坛有权删除或冻结该帐号社区资料。 第3条 本论坛用户的个人资料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请求,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除外。 第4条 本论坛用户享有在论坛各公开栏目发表言论的权利,若栏目中有特殊规定,或受到社区处罚而关闭发言权限则例外。 第5条 本论坛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斑竹;本论坛用户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社区新版。 第6条 本论坛用户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社区各项规章制度。 第7条 本论坛用户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 第三章 言论规则 第8条 本论坛用户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并适度拥有修改、删除自己发表的文章的权利。 第9条 本论坛用户不得在本社区发表包含以下内容的言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10条 本论坛用户在相关讨论区发表文章时,除遵守本条款外,还应遵守该论坛或讨论区的相关规定。 第11条 未经反分裂国家论坛同意,禁止在本论坛内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四章 论坛管理 第12条 本论坛设定由管理员和版主组成的梯级管理体系。 第13条 本论坛管理员由论坛站长担任;站长行使本社区全部站务管理职责和权力;站长代表本社区官方立场,除站长之外的任何社区管理人员 及网友言论,由其本人承担,均与本社区立场无关。 第14条 本社区内容监察工作由反分裂国家论坛监督组负责。 第五章 版权声明 第15条 本社区用户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反分裂国家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第16条 反分裂国家论坛有权将在本社区发表的文章或图片自行使用或者与其他人合作使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杂志、杂志、 刊物等,使用时需为作者署名,以发表文章时注明的署名为准。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第17条 本论坛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 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 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第18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社区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1)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反分裂国家论坛"或“www.anti-secession.com”。 (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反分裂国家论坛"或 “www.anti-secession.com”。 (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第六章 处罚原则 第19条 本论坛用户不得在本社区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论坛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破坏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在 本论坛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论坛进行任何破坏论坛、聊天室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论坛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20条 本论坛用户不得利用论坛BUG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论坛有权作出关闭其部分权限、暂停帐号使用直至删除帐号处理,同时论坛保 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责任声明 第21条 本论坛用户之间通过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纠纷与损失,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可以与本论坛的管理人员通过站内消息联系。 第22条 本论坛用户因为违反本论坛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3条 本论坛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 不便与损失,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24条 本论坛保留修改完善本条款的权利。 第25条 本条款自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网 二零零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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